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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学术报告厅是图书馆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场所。为规范学术报告厅的管理,充分发挥学术报告厅的作用,特制订本办法。 第一条图书馆学术报告厅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管理,统一安排使用。 第二条图书馆学术报告厅灯光、音响、多媒体等设备由技术服务部负责管理维护。 第三条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主要用于图书馆开展各种学术报告、专题讲座、时事论坛等各种学术交流活动。 第四条图书馆各部门需要在学术报告厅组织有关学术交流活动,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,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时间。 第五条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可向校内各教学单位、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偿使用,费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原则上每次1000元。所收费用上交学校财务,作为学术报告厅管理维护的专项经费。 第六条使用单位在使用学术报告厅之前,要认真检查灯光、音响、多媒体等设备状况,并在“学术报告厅使用登记薄”上登记签字,发现故障、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学术报告厅管理人员。使用结束后,使用单位应与学术报告厅管理人员检查核对设备,确认无损后方可离开。 第七条学术报告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。人为损坏的设施、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或赔偿。 第八条使用单位在学术报告厅组织开展活动期间,严禁进行宗教宣传、产品推销等违法活动;禁止大声喧哗、嬉闹;禁止乱扔杂物、乱涂乱画。要保持安静、文明、卫生的环境。 第九条本本法未尽事宜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、议定。 第十条本办法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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