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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文献阅览室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2016-04-21      作者:郭云鹏 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142

图书馆电子文献阅览室是为读者提供馆藏电子文献阅读和查询、互联网信息检索、多媒体资料的浏览和查询等信息服务,提高信息检索技能的公共服务场所。为了方便读者查阅电子文献资源,规范电子文献阅览的管理,保证电子文献的正常阅览秩序,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以下规定。

一、总则

(一)读者上机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》、《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(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51号)》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本规定。

(二)读者须凭本人“校园卡”在配有电脑设备的区域刷卡对号上机,一人一机。不允许使用他人“校园卡”上机或多人一机。

(三)读者须尊重和服从本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与管理。

二、读者使用设备应遵循以下各项规定:

(一)不得传播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违背社会伦理道德,破坏社会安定秩序的不良信息。

(二)不得编造传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、破坏学校教学和管理秩序稳定、诬陷恐吓他人和传播谣言等的不良信息。

(三)不得利用图书馆设备自建网站,进行网络传销、宣传等违法活动。

(四)不得在多媒体区域上网聊天、游戏等娱乐性活动,不得浏览和传播色情淫秽等不良信息。

(五)不得长时间占用图书馆检索区域的电脑。

(六)不得恶意(大量)下载图书馆网页上的文献信息资源。

(七)爱护阅览室设备,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,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设置,不得随意卸载和安装程序,更不得拆卸机器及其外围设备。

(八)本校读者可自带笔记本电脑等移动设备入馆查询文献资源,但不得自带接线板,wifi转接工具,不得随意插接电源接线板,只能在阅览区、指定区域插接电源。

(九)读者需在电脑上使用自带移动硬盘、优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时,须经工作人员进行杀毒处理后方可使用,其他特殊需求需向工作人员事先声明。

三、违反上述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:

(一)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或其他失误,造成计算机软、硬件损坏,带来经济损失,由责任者承担全部责任,按设备原价赔偿并给予取消入室阅览资格一定期限的处罚。

(二)故意损伤计算机器材者,给予设备原价的2至5倍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学生学籍(职工予以辞退)的处分。

(三)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者,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处理,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,追究法律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。

四、其他注意事项:

(一)读者在使用电脑时应先检查所用机器是否正常,如有异常情况,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,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要及时告知工作人员申请维修,不得自行处理。

(二)自觉遵守阅览室阅读秩序,不得以任何形式抢占阅览座位,机位半小时无人使用,将自动关闭,其他读者可上机使用。

(三)保管好自己的物品。个人笔记本电脑、手机、钱包等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,不要放在无人看守的桌子上或存包柜内,如有丢失后果自负。

(四)注意消防安全。进馆后务必了解熟悉图书馆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和逃生常识,了解熟悉图书馆的应急通道,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,遇有紧急情况时听从工作人员指挥,有序疏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