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爱护图书是每个读者的义务。为保障公有财产安全,维护广大读者使用书刊的权利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所借书刊如有损坏或遗失,报失后限1个月内赔偿,提倡购买同版本或新版本书刊进行赔偿。赔偿的书刊必须整洁完好,无污损涂抹,每册收取加工材料费2元。报失前的逾期情况,按书刊借阅规则有关条款处理。
第三条 损坏或遗失的书刊,在购买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(一)一般书刊按原价的3倍赔偿,有收藏价值的珍贵书刊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(二)孤本、外文原版书,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(三)损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价格的平均单册价的10倍赔偿。
第四条 恶意圈点涂划、污损、偷窃书刊的行为,按下列标准处罚:
(一)恶意圈点涂划、污损一般图书,每页赔款1元,图表类每页赔款2元。若故意拆散、剪裁、撕页,按原书刊价格的5倍赔款。
(二)偷窃书刊者,按所窃书刊原价的10倍处罚。不足100元,按100元处罚。对偷窃珍贵图书者加重处罚。
(三)对恶意损坏、偷窃书刊者,除给予经济处罚外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停止书刊借阅三个月、六个月的处罚,直至取消书刊借阅资格。
第五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图书馆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》(院管〔2015〕13号)同时废止。